北京市治疗白癜风的最好医院 https://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善待动物,也是在帮助自己。从疫情开始至今,宠物们一直处于风口浪尖,隔三差五就会蹦出来一条关于宠物的谣言,搞得宠物主人和自家宠物都心力憔悴,不知道如何是好。更有不少人采取了非常极端的方法“处决”了这些曾经被称为朋友和家庭一员的宠物,让人揪心不已。宠物猫被随意丢弃在路边疫情当前,宠物到底会不会传染冠状病毒,它们将会何去何从?今天,蝌蚪君就来一一解答。蝙蝠会把病毒带给宠物吗?——尚无证据蝙蝠作为新型冠状病毒的自然宿主,往往会通过中间宿主将病毒传染给人类。2月7日,华南农业大学、岭南现代农业科学与技术广东省实验室教授沈永义、肖立华等科研人员,通过联合攻关,在新型冠状病毒潜在中间宿主的溯源上取得突破。他们的最新研究表明,穿山甲为新型冠状病毒的潜在中间宿主。由于冠状病毒可以感染哺乳动物,所以很多人担心,自己家的宠物会不会像穿山甲一样成为中间宿主,帮助新型冠状病毒扩散和传播。蝙蝠想将病毒传染给其它哺乳类动物,通常是蝙蝠和动物有重叠的栖息空间,动物通过接触带病毒蝙蝠的粪便、分泌物,或者被蝙蝠污染过的食物继而感染。城市里饲养的宠物几乎很难有机会接触到蝙蝠,所以完全不用担心自己家的宠物通过蝙蝠被感染。听说猫狗本身就会携带冠状病毒,会传染人吗?——并不会猫和狗确实会感染并携带冠状病毒,但此冠状病毒非彼冠状病毒。美国兽医协会网站信息显示,犬呼吸道冠状病毒(CRCoV)和犬冠状病毒(CCoV)会对犬类造成严重健康危害,而猫冠状病毒(FCoV)会对猫造成健康影响。可上述冠状病毒仅限于狗传狗和猫传猫,甚至猫狗之间都不能互相传染,就更不用说人了,至今都没有出现过猫狗身上的冠状病毒传染人的案例。可见,目前说猫狗等宠物会感染或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接触过确诊病人的宠物会传播病毒吗?——尚无证据李兰娟院士虽然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表示要做好宠物的监控,但并不代表宠物就会传播病毒。世界卫生组织表示,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家养的猫狗会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也没有证据证明猫狗会携带新型冠状病毒并传染给人类。图自世界卫生组织微博很多人担心在遛狗的过程中,如果狗狗和病人接触过,或者蹭到了被病人污染过的公共设施该怎么办?不用太担心,毕竟新型冠状病毒在体外存活的时间有限,在毛发这一类物质存活的时间甚至要更短,只有一两个小时。出门上牵绳戴嘴套,严格看管不与其他动物,特别是野生动物、流浪动物近距离接触,不捡食不明食物,回家及时消毒的话,问题不大。当然如果宠物和病人已经有过近距离的亲密接触,可以像隔离人一样隔离宠物,养在单独隔离的区域,负责喂食清理的人做好防护,比如戴口罩、戴手套、勤洗手。此外,要做好宠物的免疫,毕竟宠物会传播狂犬病、细菌、真菌和寄生虫,对宠物负责也是对自己的负责。流浪动物和野生动物会传播病毒吗?——区别对待从防疫角度看,现阶段大家确实应该避免接触在外的流浪动物,不管是被遗弃的宠物还是野生动物。作为原本就生活在我们身边的“原住民”,应该尽量远离,避免接触。一来,我们没办法判断这些野生动物是否携带病毒,在捕捉和驱逐的过程中势必要和这些野生动物接触,很有可能不小心感染病毒。二来,这些野生动物本身就是生态体系的一分子,它们的存在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将它们猎杀并食用的人。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捕捉、不滥杀、不食用,尽量远离,避免接触。居民区流窜的流浪猫狗,应该加以管制,驱逐或者清理。即便没有疫情,这些被遗弃的流浪猫狗也会对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流浪猫会猎杀鸟类、昆虫和爬行动物,造成生态失衡,流浪狗本身就存在携带狂犬病毒的隐患,还有可能会袭击、咬伤人。它们原本就不是生态环境的一分子,造成它们流浪的是我们人类本身。目前,国际公认、最人道解决流浪猫狗问题的措施是抓捕、绝育、放归。即对捕捉到的流浪猫狗进行免疫和驱虫,在进行绝育手术后,将性情温驯的个体放归,对于具有攻击性的个体进行收养甚至安乐死处理,并且鼓励市民以领养代替购买。国内现阶段想达到这个解决方法比较有难度,疫病之下采取极端手段也是出于无奈,但这种极端手段完全没有必要延伸到豢养在家里的宠物。太原某小区要求业主自行处理宠物猫狗之外其它家养宠物应该如何处理?随着宠物市场的蓬勃发展,被归为宠物的种类也五花八门,非哺乳类动物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性非常的小,很多小区物业和民间组织往往也不具备无害化处理的条件和常识,很多就是简单掩埋和随意放生,带来的后果可能会更严重,不如就让它们做一个安静的“宠物”。图自微博值得让人高兴的是,武汉的志愿者行动了起来,帮助那些因为疫情无法返回武汉,却有宠物留在家里的住户,救助那些可能因断水断粮而死亡的宠物猫狗,让这些毛孩子在疫情之下也能找到依靠。图自人民日报微博参考文献:1.陈宪平.犬猫冠状病毒防治的临床研究[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5(92):.2.刘国信.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J].肉品卫生,(03):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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